單次醫材重複用期限到 醫界仍反彈

本報台北訊 |2026.11.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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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本報台北訊】單次使用醫療器材在手術中使用率高,且造價較高,因此,過去同意各醫療院所在一定清消流程後重複使用。不過因《醫療法》第108條第4款相關規定於2023年要求法規落日,但衛福部給予當時衛福部同意延後2年落日,今年底截止。但醫界仍然反彈,認為將增加院方成本,但健保點值卻未能增加,期待能再有轉圜討論餘地,本月12日將與衛福部開會商議。

衛福部於2021年就公告「重處理之單次使用醫療器材辦理查驗登記技術指引」,原定《醫療法》第108條第4款於2023年落日,但考量臨床醫治需求、病患經濟負擔,以及當時國內尚無重處理單次醫材廠商,決定延長醫院申請重處理的過渡期限,至今年底。

明年1月1日起,若未按照相關程序申請,單次醫材須依仿單規定,僅單次使用。台灣醫院協會理事長李飛鵬說,目前最大問題是,醫療器材仿單均標示單次使用,但醫院過去在符合規範下,部分器械可重新處理再使用,如果未來改為一次性使用,醫院勢必增加大量耗材支出。

李飛鵬說,以耳科手術使用的骨骼電鑽為例,會依手術部位與深度更換不同粗細鑽頭,從外側較粗的鑽頭,逐步換成較細鑽頭,有時一台手術就需要使用數支。若所有器材都須單次使用,政府就應考慮調整健保支付標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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