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論
一位六十歲退休教授,在台北捷運站電扶梯上看見前方婦人失去平衡,出於本能的伸手攙扶,未料仍未能阻止對方跌倒,自己反遭提告過失傷害,最後給付十一萬元和解。伸手助人卻換來數月官司、身心煎熬與金錢損失,這起事件令人擔心是否會扭轉社會道德與群眾心理;下一次當路見不平時,還會有人見義勇為嗎?
這個案件在於當事人雙方對於「攙扶」的行為有爭議,檢方認為教授有撞到婦人,但教授堅持只是好心助人。不過,法院開庭時,承審法官分享自己在公園跑步時,也曾遇到跌倒婦人,雖然一度擔心幫忙可能惹來麻煩,最後仍選擇上前攙扶,因為相信「行善的價值」。這番話讓退休教授感動,也重新確認助人的信念。法官願意傾聽當事人的委屈,以自身經驗勸和,並居中協調,讓雙方免於繼續纏訟,這分用心值得肯定。
約二十年前,中國大陸南京「彭宇案」也曾引發「扶人反被告」的爭議。彭宇主張自己只是扶起跌倒的老太太並協助送醫,對方卻指控是他將自己撞倒,向他求償。法院一審引述提告人聲稱「如果不是你撞的,你為什麼要扶?」,判決彭宇負擔部分賠償,引起輿論譁然。
此案對於雙方是否碰撞,另有後續不同說法,但真正值得警惕的是,案件引發的「助人可能反而惹禍上身」印象,已長期籠罩整個社會;每逢有人倒地卻無人施救,便再度挑起民眾對「扶不扶」的疑慮。
這兩案的事實與法律責任不能一概而論,但可能導致的社會心理變化與互信流失,卻值得正視。當伸手助人可能換來挨告與賠償,社會大眾很容易就學到「少管閒事」。然而,今天選擇袖手的人,明天也可能成為需要援手的人;如果大眾因害怕遭到誣指或索賠,紛紛築起自保的高牆,勢將侵蝕社會互助互信的基礎。
退休教授事後說明,和解是自己的選擇,並非法官判決他必須賠償。但選擇和解,並不代表他自認承受的委屈就此消失。訴訟耗費的時間、金錢與精神,可能讓堅信自己沒有過錯的人,最後仍選擇付錢換取平靜。
司法維護行善的價值,不能只有勸人善良,更應讓民眾知道,善意如何獲得法律保障。《民法》第一百七十五條已規定,為排除他人生命、身體或財產的急迫危險而提供協助,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外,不負賠償責任。不過,這是民事賠償責任的規定,不能直接等同於刑事免責,更無法免除救助者涉訟的負擔。即使最終被判定不必負責,但是奔波法庭與承受心理壓力的代價,也未必能夠彌補。因此,檢方與法院更應審慎調查證據,讓責任認定建立在具體事證之上。
主管機關也應落實對救助者的保障。公共場所與街道普遍設有監視器,事故發生後,警察及場所管理單位應及時保存相關影像,協助尋找目擊者、留下聯絡方式,以利還原事件的經過;對因緊急救助涉訟的民眾,則應提供容易取得的法律諮詢。證據愈完整,事實愈容易釐清,善意愈不容易被誤解,也愈能保障傷者與救助者雙方的權益。
司法與政府應讓善意得到公平對待,當民眾在危急時刻,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幫助他人,而非自保,才是公民社會互信與善良的具體展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