認領非婚生子女 立院籲生母應有同意權

 |2026.10.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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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本報台北訊】根據現行《民法》規定,我國認領制度採用「先生效、後救濟」設計,亦即以生父單方意思為成立要件,非婚生子女及生母並無事前參與或同意機制。立法院法制局近日表示,我國《民法》認領制度有檢討必要,並且以德國今年修法為案例,建議作為主管機關日後修正民法相關參考。

我國《民法》第1065條明定,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,視為婚生子女。其經生父撫育者,視為認領;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,視為婚生子女,無須認領。該法第1066條規定,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,對於生父之認領,得否認之。

立法院法制局近日提出研析報告指出,認領是非婚生子女與生父建立法律關係的制度,德國原本對認領制度設有同意規定,亦即原則上須經生母同意,然而該國今年修正《民法》、家事及非訟事件法等規定,重新調整生父、生母、法律上父親及子女間等關係,此制度與我國現行制度呈現不同的立法選擇,具有比較參考的價值。

立法院法制局表示,我國認領制度的重心在於簡化認領成立要件,使非婚生子女得盡速取得婚生子女地位的利益,而以事後否認權作為血統真實性及兼顧子女、生母意願的救濟機制,德國則將子女及生母的同意提前至認領成立之前,採取事前同意設計,重心在於確保認領成立前即已取得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意思合致。

報告認為,兩國制度同樣涉及各方利益衡平,然而我國著重效率,德國則是著重事前程序參與,在親屬法講求性別平等與子女利益的趨勢下,我國《民法》認領制度確實有檢討的必要,德國強化生母及子女程序參與的相關做法,或許能夠作為主管機關未來修正《民法》的參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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