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本報台北訊】空軍殉職飛官過俊男的越南籍妻子在臉書發表文章懷念亡夫,不少人為之感動。但因現行法令對喪失國籍的遺眷設有排除條款,引發能否領撫卹的爭議。國防部解釋,未曾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不同於「喪失國籍」,本案撫卹不受影響。
學者指出,軍人固可如此解釋,一般公務人員的法規卻明訂外籍配偶不得領取,沒有轉圜空間。此外,一旦配偶再婚,就剝奪領取撫卹金權利,形同「貞節牌坊」條款。二者都有修法之必要。
現行《軍人撫卹條例》第31條規定,受益人如喪失中華民國國籍,即喪失請領撫卹金之權利。曾主管相關業務的前國防部官員指出,多年未遇外籍遺孀案例,過俊男的太太恐受影響。他並指出,該條文更不合理處,在於配偶再婚就喪失資格,形同要求守寡。實務上有許多案例,當事人後來雖有第二春,卻不敢登記結婚;更曾有殉職飛官妻子再嫁,結果遇人不淑而仳離,晚年生活陷入困頓。
對此負責撫卹的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回覆,過妻為戶籍登記之合法配偶,且身分自始為外國籍,並未取得我國籍,即未適用《軍人撫卹條例》31條之規定。
立院民進黨團幹事長莊瑞雄肯定國防部的決定,也認為「再婚條款」不合理;至於喪失本國籍無法領撫卹金的規定是否也應修,則仍待進一步討論。